针对您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如何提请撤销”的问题,以下是一个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解答:
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的刑期尚未届满时,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来提请撤销监外执行,并将罪犯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具体步骤如下:
一、收监建议的提出
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 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司法所等)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及时书面建议决定或批准机关(如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建议内容:
- 书面建议中应详细阐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以及建议收监执行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审查与决定
决定或批准机关的审查:
- 决定或批准机关在收到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书面建议后,将进行审查核实。这包括核实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确实消失,以及罪犯的刑期是否确实未满。
作出决定:
-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或批准机关将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如果决定收监执行,将出具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执行收监
原服刑监狱或看守所的责任:
- 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凭决定机关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负责将罪犯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收监执行:
-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应确保罪犯的安全和顺利收监。如果罪犯在逃,公安机关将负责追捕。
四、其他注意事项
遵守规定:
-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及其解除过程中,罪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法律监督:
- 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如果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不当,检察院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重新核查。
综上所述,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需要按照上述程序提请撤销监外执行,并将罪犯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这一过程中涉及多个机关和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合法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