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由谁依法执行收监-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1-20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且罪犯刑期未满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收监。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及时收监: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程序

  1. 提出收监建议:

    • 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罪犯身体恢复健康、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等,社区矫正机构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2. 作出收监决定:

    • 人民法院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收到收监执行建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十日)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收监的决定。
    • 决定收监的,应制作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3. 执行收监:

    • 公安机关在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立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

三、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罪犯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同样不计入执行刑期。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四、法律建议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其家属,应密切关注罪犯的身体状况和监外执行条件的变化,确保在条件消失后及时配合收监工作。
  • 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确保在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能够及时提出收监建议。
  • 公安机关在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迅速行动,确保罪犯能够及时被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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