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规,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收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程序
提出收监建议:
- 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违规行为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机构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作出收监决定:
- 人民法院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收到收监执行建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十日)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收监的决定。
- 决定收监的,应制作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执行收监:
- 公安机关在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立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
三、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那么在出现需要收监的情形时,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具体的收监执行工作仍由公安机关负责。
- 对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如果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也不计入执行刑期。
四、建议与提醒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积极改造自己。
-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收监执行工作。
- 如果对收监执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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