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并收监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执行程序
- 侦查与起诉: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审判与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再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判决时,人民法院会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收监执行:根据数罪并罚的结果,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如果罪犯原本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但在再犯罪后,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那么罪犯在监外执行的期间将不计入执行刑期,且应当被及时收监。
三、特殊情况处理
- 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并在脱逃期间再犯罪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在收监时,人民法院会将脱逃期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以及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 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罪犯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在监外执行的期间同样不计入执行刑期。在发现后,应当立即对罪犯进行收监,并将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以及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