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应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基本计算规则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资)。若职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仅需支付正常工资,无需额外补偿。
辞退时的特殊处理
若职工因被辞退(非自愿离职)导致当年未休完年休假,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300%工资报酬。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标准
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例外情形
若职工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如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等),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温馨提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时效为离职后1年内。如有具体计算争议或操作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