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无父无母、无子女的精神病人,在兄弟姐妹不愿当监护人时,应由谁来承担监护责任,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顺序的。具体来说,当父母和子女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在此案例中,即无父无母、无子女的情况),接下来应考虑的是其他近亲属。
其他近亲属的担任: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担任: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如果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不愿担任监护人,且没有其他近亲属能够或愿意担任,那么应首先寻找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并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如果这一途径也无法实现,那么最终将由精神病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承担监护责任。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