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房协议中锁定为新债清偿,关键在于明确约定债务清偿方式为“以房抵债”且该约定构成独立的新债务履行方式,同时排除债务更新或其他法律关系的适用。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设计条款:
明确约定“新债清偿”的法律性质
在协议中直接载明:“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安排构成新债清偿,即债务人以交付并过户房屋的方式履行对债权人的新债务,该新债务与原债务并存;原债务仅在新债务履行完毕后方告消灭。”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57条,债务清偿需满足“债务已经履行”的条件。通过明确约定“新债清偿”,可避免被认定为债务更新(原债务直接消灭),从而保留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务的权利。
细化房屋交付与过户的具体义务
需明确房屋的坐落、面积、产权证号等基本信息,并约定:
设置原债务与新债务的衔接条款
可约定:
排除债务更新的适用
需明确约定:“本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债务更新,原债务的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继续有效,直至房屋过户完成且原债务消灭。”
风险点:若未排除债务更新,可能因新债清偿协议的签订导致原债务消灭,进而使原担保措施失效,增加债权人风险。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
建议约定:
示例条款: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以房抵债安排构成新债清偿,债务人应以交付并过户房屋(详见附件《房屋信息表》)的方式履行对债权人的新债务。该新债务与原债务(合同编号:XXX)并存,原债务的担保措施继续有效。债务人应于202X年XX月XX日前完成房屋解押/查封解除手续,并于202X年XX月XX日前配合债权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恢复履行原债务,并要求债务人按未履行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协议文本或交易背景,可进一步优化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