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其他子女能否要回老人转给儿子的存款,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老人转账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转账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若老人转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转账属于自愿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若老人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儿子(如书面赠与协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且转账行为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子女无权要求返还。
例外情形:若赠与附义务(如要求儿子赡养老人),而儿子未履行义务,老人或其继承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63条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若老人转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22条,若老人因疾病、衰老等原因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其转账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如配偶、其他子女)同意或追认。若未经同意或追认,其他子女可依据《民法典》第144条、第145条主张转账无效,要求儿子返还存款。
实践建议:需通过司法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老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若转账属于“保管”或“借用”关系
若老人将存款交给儿子保管或借用,并明确表示未来需返还(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儿子拒不返还的,其他子女可作为老人的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遗产范围)和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职责)要求儿子返还存款及孳息。
若转账行为涉嫌侵害其他子女权益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转账时间、老人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书面协议等),可随时向我补充,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