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律师 案件事实 与 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再审的事由 在法律层面上 分别指的是-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行政纠纷

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律师案件事实”、“再审的法定情形”以及“再审的事由”,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律师案件事实

律师案件事实,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诉讼中,律师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事实情况。这些事实是构建案件法律基础、支持或反驳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要素。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再审的法定情形

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存在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的法定情形,即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或情况。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有新的证据: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等,也可以申请再审。

  3. 适用法律错误:如果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如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文或误解了法律条文的含义等,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4. 程序违法: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程序性违法情况,也是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

三、再审的事由

再审的事由,实际上就是再审的法定情形的具体化或列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的事由通常包括以下13种具体情形(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为基础进行整理):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律师案件事实是构建案件法律基础的关键,而再审的法定情形和再审的事由则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依据。在法律实践中,律师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和规定,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