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如何认定协议性质-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合同纠纷

保留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性质认定,需结合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区分该协议是“约定解除权行使”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1. 若协议解除的约定符合原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的触发条件,则属于“约定解除权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如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无法交付房屋等)。若双方协议解除的触发条件与原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完全一致(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行使该解除权,则该协议性质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此时,解除权人需履行通知义务(如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565条)。

  2. 若协议解除是双方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合意,且未依赖原合同中的解除权条款,则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若双方在原合同履行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如买方资金链断裂、卖方需变更规划)或主观意愿变化(如双方对房屋价值预期分歧),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且未引用原合同中的解除权条款,则该协议性质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时,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解除(《民法典》第562条),无需履行通知义务。

  3. 关键区分点:协议内容是否依赖原合同中的解除权条款,以及双方是否形成“解除合意”

    • 形式要件:若协议中明确引用原合同解除权条款(如“根据原合同第X条,现双方同意解除”),则倾向于认定为“约定解除权行使”;若协议中未引用原合同条款,而是直接表述“双方同意解除”,则倾向于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
    • 实质要件:需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履行情况等证据,判断解除是否基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如买方违约),还是基于新情况(如市场变化)。若解除原因与原合同解除权条款无关,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协商一致解除”。

实务建议:

  • 若希望保留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性,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引用原合同解除权条款,并保留通知对方的证据(如书面通知、签收记录)。
  • 若希望通过协商解除减少争议,建议在协议中详细列明解除原因、退款/赔偿方案、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 无论何种性质,均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固定解除合意,并办理合同备案撤销、预告登记注销等手续,确保物权变动效力。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提供材料,我将结合个案分析协议性质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