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性质认定,需结合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区分该协议是“约定解除权行使”还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若协议解除的约定符合原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的触发条件,则属于“约定解除权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如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无法交付房屋等)。若双方协议解除的触发条件与原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完全一致(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行使该解除权,则该协议性质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此时,解除权人需履行通知义务(如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565条)。
若协议解除是双方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合意,且未依赖原合同中的解除权条款,则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若双方在原合同履行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如买方资金链断裂、卖方需变更规划)或主观意愿变化(如双方对房屋价值预期分歧),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同意解除原合同”,且未引用原合同中的解除权条款,则该协议性质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时,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解除(《民法典》第562条),无需履行通知义务。
关键区分点:协议内容是否依赖原合同中的解除权条款,以及双方是否形成“解除合意”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进一步提供材料,我将结合个案分析协议性质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