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需结合其累计工作年限及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计算依据:累计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而非仅看当前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例如:
派遣单位的责任:统筹安排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需根据派遣人员累计工作年限,统筹安排年休假。若未安排,需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资,即额外支付200%)。
例外情形:若派遣人员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但需留存书面证据。
用工单位的配合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需为派遣人员提供休假条件(如工作安排),并协助核算累计工作年限。若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休假(如项目紧急),责任仍由派遣单位承担,但用工单位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处理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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