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并非一定要写委托商,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标注。具体分析如下:
当存在委托加工关系时,根据规定一般需要标注委托商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6.1.3条规定,若存在委托加工关系,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实际生产来源和责任主体。例如,某品牌食品由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那么在食品标签上就需要明确标注“委托方:A公司;受委托方:B公司”以及相应的地址信息。
若不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则无需标注委托商
如果食品是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销售的,不存在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情况,那么食品标签上就不需要标注委托商信息。此时,标签上只需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可。
特殊情况下的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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