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书哪一章-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刑事辩护

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并没有集中规定在某一章,而是分散在刑法分则的多个章节中。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因此立法者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禁止内容,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抽象危险犯及其所在的刑法章节:

  1.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这些罪名均涉及对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或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使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构成犯罪,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抽象危险。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这些罪名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流入社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威胁。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这些物品的行为本身就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因此也被视为抽象危险犯。
  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直接威胁公众健康。只要实施了此行为,就构成犯罪,无需考虑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同样被视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
  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本身就具有引发相关危害的抽象危险。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这些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抽象危险,因此构成犯罪。
  4. 其他常见抽象危险犯:

    •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醉酒驾车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被设定为抽象危险犯。
    • 非法持有枪支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也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

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抽象危险犯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对某些高风险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通过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定相应的刑罚,立法者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来预防潜在的危险和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保护相应的法益和社会秩序。这种立法方式有助于提前保护法益,简化司法证明过程,提高诉讼效率,并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准确理解并掌握抽象危险犯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如果您对抽象危险犯或其他刑事案件相关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