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团体意外伤害险 工程结算是否予以计取-杨云宝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劳动纠纷

施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在工程结算时是否予以计取,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施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费用承担方式(例如明确约定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或作为独立费用项目计入工程结算),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此时,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发包方需在结算时予以计取。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

  2.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未约定该费用的承担主体,需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 费用性质:施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施工单位为转移自身风险而投保的商业保险,本质上是施工单位的成本支出。根据《建筑法》第48条,施工单位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团体意外险并非法定强制险,因此费用通常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 行业惯例:在建设工程领域,若合同未约定,该费用一般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而是由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报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或“风险费”等科目自行消化。
    • 公平原则:若发包方要求施工单位投保,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可能被认定为发包方变相增加施工单位成本,此时施工单位可主张将该费用计入结算(需提供发包方要求投保的书面证据)。
  3. 地方性规定或行业规范的影响
    部分地区或行业可能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施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费用承担方式。例如:

    • 某些省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可能发布文件,规定该费用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 某些行业协议或示范文本中可能约定该费用计入工程结算。
      建议:需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及合同具体条款综合判断。

实务建议:

  • 对施工单位而言,应在投标阶段或合同签订前明确该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后期争议;
  • 对发包方而言,若希望将该费用纳入结算,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 若已发生争议,可依据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