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可以用同一个书记员吗-陈善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刑事辩护

刑事再审案件原则上可以使用同一个书记员,但需满足回避的法定条件,即若该书记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则应当回避。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未禁止同一书记员参与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同一书记员参与同一案件的再审程序。书记员的职责是记录庭审、整理案卷等辅助性工作,其角色本身不直接决定案件结果,因此法律未对其连续参与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2. 回避制度是关键限制条件
    若书记员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曾参与本案一审或二审程序且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则应当回避。例如:

    • 若书记员在原审中存在违规行为(如篡改记录、偏袒一方),再审中当事人可申请其回避;
    • 若书记员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亲属),也需回避。
      回避申请需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3. 实践中的操作原则
    法院为保障再审程序的公正性,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原审程序合法性:若原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如书记员记录失实),再审中可能更换书记员以避免偏见;
    • 当事人意见:若当事人对同一书记员参与再审提出合理质疑,法院可能酌情调整;
    • 效率与资源:若无回避事由,法院可能优先使用熟悉案情的原书记员,以提高效率。

建议:若您认为书记员应回避,需在再审开庭前或庭审中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和证据。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