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同意终本 法院应如何处理-赵芳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行政纠纷

当当事人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时,法院会遵循一系列严谨且公正的程序来处理此情形。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全面解析:

  1. 法院的前置审查与评估

    • 审查终本请求及理由:法院会详细审查被执行人或被告提出的终本请求及其所依据的理由,确保这些理由严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
    • 梳理与评估执行情况:法院会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已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执行财产的调查与核实、执行措施的穷尽程度等。特别会关注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疑似转移财产的行为需进一步追查。同时,法院会评估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和难度,以判断是否有必要或能否继续执行。
  2. 听取当事人意见与双方沟通

    • 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法院会组织当事人与执行法官进行面对面沟通,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阐述其不同意终本的理由和担忧。当事人此时可提出新的财产线索或认为某些执行措施尚未到位等观点。
    • 组织双方协商:在必要时,法院可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以促进信息的透明化和双方的理解,为后续的决策奠定基础。
  3. 综合判断与决策

    • 综合权衡与决定:基于前述的审查、评估和听取意见,法院将对是否终本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具体且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或者法院认为执行措施尚未穷尽,可能会暂停终本程序,对新线索进行核实与执行。
    • 依法裁定终本:若经审查,法院认定确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终本条件,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告知、救济与后续管理

    • 及时告知决定: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决定,都会及时、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提供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终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后续管理与恢复执行:终本并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法院将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声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法院终本。但申请执行人(即原告)发现被执行人近期有一笔大额收入进账,因此不同意终本。此时,法院会首先审查被执行人的终本请求及理由,同时梳理和评估执行情况。在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属实,且法院认为继续执行具有可能性,那么法院可能会暂停终本程序,并对新线索进行核实与执行。如果经审查确实符合终本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仍不服,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当事人不同意法院终本时,法院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详细的审查、充分的听取意见、综合的判断以及完善的告知与救济机制,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