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刑事辩护

国家工作人员确实有可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但这一认定需严格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的基本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的认定,首先需明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即各犯罪人均需具备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受贿行为。具体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需与其他共犯人(如关系密切人)共同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并对此有共同的认知和故意。

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共犯的具体情形

  1.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通谋:

    • 当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如配偶、子女、情人等)事先通谋,共同策划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时,双方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 在此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地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关系密切人则负责与请托人沟通、收受财物等具体事宜。
  2.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并参与分享贿赂:

    • 即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不知情,但如果事后得知关系密切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影响力受贿,并参与分享贿赂,也可能构成共犯。
    • 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分享贿赂行为,表明其对关系密切人的受贿行为持认可或支持态度,从而满足了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共犯的责任认定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中,各共犯人的责任认定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定。具体来说:

  • 主犯:通常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犯罪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如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如果关系密切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起辅助作用,如仅负责与请托人沟通、传递信息等,则可能被认定为从犯,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共犯情况下,各共犯人的量刑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上述量刑标准综合确定。

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及辩护点

  1. 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

    •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可能存在一定难度。这通常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包括通话记录、短信往来、证人证言、行为表现等。
    • 辩护点: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密切人的受贿行为事先不知情,且事后也未参与分享贿赂,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共同行为的界定难题:

    • 判断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需要从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如果某行为对受贿结果的发生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则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
    • 辩护点:若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如仅是单方面接受财物而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

六、实际案例分析

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案为例,虽然该案主要涉及杨某个人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的情况,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类似情境:如果杨某的好友陈某明知杨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仍默许或配合其行为(如提供账户接收财物、协助传递信息等),则陈某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总结与建议: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但这一认定需严格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并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具体地分析案情和提供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