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可以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人成为共同犯罪吗-蒋笃香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其他人确实可以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人成为共同犯罪,但需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各犯罪人均需具备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受贿行为,并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

    • 共犯主体并不局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他自然人,只要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人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也可以构成共犯。
  2. 主观条件:

    • 各共犯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包括对利用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收受财物等方面的明知和故意。例如,如果某人明知另一人正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仍与其共谋或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犯。
  3. 客观条件:

    • 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联系,以实现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一犯罪目的。这包括共同策划、实施受贿行为,以及共同分享受贿所得等。

二、共犯的具体情形及责任认定

  1.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构成共犯的情形:

    • 当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通谋,共同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时,双方构成共犯。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承担较重刑事责任;关系密切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 关系密切人之间构成共犯的情形:

    • 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也构成共犯。同样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刑事责任。例如,如果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的行为,那么两人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其他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人构成共犯的情形:

    • 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他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人也可能构成共犯。例如,如果某人明知另一人正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或其他帮助,那么该人也可能构成共犯。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主犯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则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及解决思路

  1. 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

    •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各共犯人之间的主观故意可能存在一定难度。解决思路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包括通话记录、短信往来、证人证言、行为表现等,以推断各共犯人的主观故意。
  2. 共同行为的界定难题:

    • 界定各共犯人之间的共同行为也可能存在困难。解决思路是从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判断各行为是否对受贿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五、辩护点

在辩护过程中,可以关注以下关键点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若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的受贿行为事先不知情,且事后也未参与分享贿赂,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若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则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如果某人只是单纯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人提供帮助,而并不知情或并未参与受贿行为,那么该人可能不构成共犯。

总结与建议:其他人确实可以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人成为共同犯罪,但需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以准确认定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