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 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犯罪是否可以同时出现 如何予以精准认定
2025-09-29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中,受贿犯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实可以同时出现,但二者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各自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原理。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构成要件角度

  1. 受贿罪: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仍希望或放任通过这种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 客观方面: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客体: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侧重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规制。

在共同犯罪中,若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上述特定主体通谋,共同实施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则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与关系密切人B通谋,由A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B利用与A的关系收受财物,此时A构成受贿罪,B则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若其身份符合共犯要求)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其身份不符合受贿罪共犯要求,但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要求)的共犯,具体取决于B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身份。但更常见的是,B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因为其身份往往不符合受贿罪共犯的严格主体要求。不过,在特定情境下,如B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参与受贿,则可能同时以两罪共犯论处,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

二、共同犯罪认定角度

  1. 共同犯罪故意:

    • 各行为人需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配合实施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密切人通谋,共同策划受贿方案,此时双方即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共同犯罪行为:

    • 各行为人的行为需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关系密切人负责与请托人接触、收受财物,双方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时,需重点审查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及行为关联性。若存在明确的通谋及分工配合,则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

三、司法实践角度

  1. 证据认定:

    • 主观故意的证据:包括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用于证明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
    • 客观行为的证据:包括财物的交付凭证、办事的相关文件、证人对行为过程的描述等,用于证明共同犯罪行为的存在。
  2. 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同,但在共同犯罪中,需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身份,分别适用相应的量刑标准。
    • 例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能以受贿罪的主犯论处;若关系密切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可能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从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及作用,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避免与关系密切人通谋实施受贿行为,以免构成共同犯罪。
  2. 对于关系密切人:应认清自己的身份及行为性质,避免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触犯法律。
  3. 对于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您或他人涉嫌共同犯罪中的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作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