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刑事辩护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需从主体、主观、客观及利益分配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

  1. 主体要件:

    • 受贿罪是身份犯,其犯罪主体必须包括至少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等中的公务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在共同犯罪中,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共犯可以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如近亲属、情妇(夫)等,也可以是一般主体。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 主观方面:

    •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共同故意,即各共犯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具体来说,各共犯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受贿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可以通过明示沟通或行为表现进行推断。
  3. 客观方面:

    •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共犯人实施了共同的受贿行为。这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二是实施了索贿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三是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 在实践中,共同受贿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受贿合意后,指使或授意其亲属出面接受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
  4. 利益分配与共同占有:

    • 在认定受贿罪共同犯罪时,还需要考虑利益分配和共同占有的问题。虽然各共犯人在受贿所得数额上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只要他们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并对受贿所得具有共同占有的意思,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 这里的“共同占有”并不要求各共犯人实际分得赃物,只要他们对赃物的处理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可。例如,各共犯人可能约定将受贿所得用于共同消费、投资或分配给特定人员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要注意区分共同受贿与单独受贿、受贿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等相似概念的界限。例如,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介绍贿赂者并未直接参与受贿行为,而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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