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刑事辩护

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若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实施相关行为,则可能构成此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特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这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有密切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他们可能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2.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类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除近亲属关系之外的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基于情感(如情人关系)、利益(如生意合作伙伴)、工作(如同学、战友关系)等多种因素形成。他们同样可能利用这种特殊关系或信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已离职,他们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仍可能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原因

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该罪名的核心在于“利用影响力”。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构成的是受贿罪,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指那些没有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行为,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分析

  • 案例一:国家工作人员甲的妻子乙,接受丙的请托,让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在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乙收受了丙给予的财物。在此案例中,乙作为甲的近亲属,利用甲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甲若直接收受丙的财物并为丙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罪。

  • 案例二:退休的某局局长丁,利用自己在职时积累的人脉关系,找到现任局长戊,为请托人在审批事项上提供便利,丁收受请托人财物。在此案例中,丁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有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同样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同时,应加强对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应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不得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3. 对于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和后果。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若其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实施相关行为,则可能构成此罪。因此,各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廉洁自律。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