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什么不同-吴友见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侵犯客体以及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以下是对这些区别的详细阐述:

  1. 犯罪主体不同:

    • 受贿罪:其犯罪主体特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简而言之,受贿罪的主体是直接拥有并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的犯罪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同学、战友等),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能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影响力来实施犯罪行为。
  2. 行为方式不同: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属于直接的权钱交易。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行为方式涉及间接的权钱交易,即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或影响力进行斡旋。
  3. 侵犯客体不同: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贿罪的存在使得权力被用于谋取私利,直接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而损害了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利益。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该罪行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来施加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间接影响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并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4.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明确的以权谋私意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信赖,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其主观上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故意。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某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巨额财物。在此案例中,该亲属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行为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该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

法律后果: 无论是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犯罪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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