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孟国栋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虽同属贪污贿赂罪,但两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侵害客体及利用的关系上存在显著差异,是两种不同的罪名。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区别分析:

  1. 犯罪主体不同:

    • 受贿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例如,某局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了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并不直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能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来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已退休官员的亲属利用其原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行为方式不同:

    •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直接的权钱交易。其行为模式为“职务便利+直接索贿/受贿”。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方式涉及间接的权钱交易,即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或影响力进行斡旋。其行为模式为“非职务便利+关系影响力+间接受贿”。
  3. 侵害的客体有所差异: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公职行为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以及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这种侵害更多体现在对公职人员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破坏上,因为它涉及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进行的不正当行为。
  4. 利用的关系不同:

    • 受贿罪: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受贿,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或影响力。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来受贿,这种关系可以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其他形式的亲密关系。这种关系或影响力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处长在审批项目时直接收受企业回扣,这就构成了受贿罪,因为他直接利用了职务便利。
  • 而如果已退休的副市长之子通过其父亲旧部为企业获取合同,并从中收受财物,这就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他利用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即其父亲旧部)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而非直接利用职务便利。

法律后果:

  • 两罪在量刑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普通情形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通常轻于受贿罪。但具体量刑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贿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总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虽然都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但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侵害客体及利用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区分两者,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