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收贿罪的区别-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21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这两种罪行的详细分析:

  1. 犯罪主体不同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范围较广,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实施犯罪。
    • 斡旋受贿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在职的、具有相应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行为方式及利用的关系不同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强调的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而非行为人自身的职权。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妇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可能构成此罪。
    •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主要利用的是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关系。
  3. 对职权的依赖程度不同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本身通常不具有直接的职权,主要依赖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影响力可能源于亲情、友情、利益关系等多种因素。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必须依赖于自身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职权或地位是其能够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没有职权或地位,就无法构成斡旋受贿。
  4. 法律责任及处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此罪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斡旋受贿罪:按照受贿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的是公职权力,因此其处罚相对更重。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机关领导A的远房亲戚B找到A,希望A能帮忙让一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C通过环保审批,并承诺事成后给A一笔好处费。

  • 如果A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向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D打招呼,使得企业C顺利通过了审批,事后A收受了B送来的好处费,那么A构成斡旋受贿罪。
  • 如果A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B利用与A的亲戚关系,通过A的影响力(如A向D暗示或推荐企业C),使得D为企业C谋取不正当利益,B收受财物,那么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其他注意事项:

  • 在实践中,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同时也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影响力来源以及法律规定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构成时,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应认定为斡旋受贿。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及利用的关系、对职权的依赖程度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和辩护过程中,应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准确区分两者,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辩护的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