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公职人员是否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杨贵清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刑事辩护

在职公职人员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他们可能因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而涉及其他受贿类犯罪。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包括: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2.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涵盖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政治、情感等各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人,如情妇(夫)、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是具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伙人等。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被开除,他们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这是在利用其原有影响力的情况下。

关键点:在职公职人员本身并不直接属于上述主体范围中的任何一类,因此他们本身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二、在职公职人员可能涉及的受贿类犯罪

虽然在职公职人员不直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他们可能因以下行为而涉及其他受贿类犯罪:

  1. 受贿罪:如果在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这是公职人员最常见的受贿类犯罪。

  2.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方式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所不同,但同样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三、特殊情况分析

如果在职公职人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利用家庭关系、私人友谊等)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 这种情况下,虽然在职公职人员本身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如果他们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且这种关系或影响力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那么他们可能间接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行为模式。然而,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更可能被视为共同受贿或斡旋受贿的一部分,具体取决于公职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情节。

四、法律建议与后果

  1. 法律建议:对于在职公职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同时,应加强对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或影响力进行违法活动。

  2. 法律后果:如果在职公职人员涉及受贿类犯罪,将依法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此外,还可能面临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以及职业禁止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总结:在职公职人员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他们可能因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而涉及其他受贿类犯罪。因此,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防止自己及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涉及违法活动。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