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吗-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10-29 刑事辩护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直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若其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活动,则可能构成该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四类人员: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2.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情妇(夫)、朋友、同学、老乡等长期交往、有共同利益关系或情感依赖的人。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离职,但若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受贿,也可能构成此罪。不过,这一点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无直接关联,但说明了该罪主体的广泛性。
  4.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同样,他们若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有的影响力进行受贿,也构成此罪。

关键点: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直接主体,但其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模式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满足以下行为模式:

  1. 利用影响力:行为人需通过国家工作人员(或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请托事项。对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而言,他们可能利用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信任来施加影响。
  2.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提供的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3.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财物形式可以是货币、物品,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等。并且,索取或收受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三、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间接责任

虽然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他们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承担间接责任:

  1. 知情不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正在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受贿活动,而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可能构成包庇或纵容犯罪的行为。
  2. 共同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共同策划、实施受贿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此时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以受贿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建议与后果

  1. 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界限,避免被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利用进行违法活动。
  2. 及时报告:如果发现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可能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减轻或避免自己的法律责任。
  3. 法律后果:一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严厉的刑罚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举例说明: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的妻子B,接受C的请托,让A利用职务便利为C在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B收受了C给予的财物。在此案例中,B作为A的近亲属,利用A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A如果知情不报或参与其中,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直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但需警惕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可能利用其影响力进行的违法活动,并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涉及法律责任。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