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把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确实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语境下,领导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包括政府决策、政策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它们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如果领导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会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具体来说,领导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机制,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果领导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领导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公众发现领导存在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