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有一部分发票没有开怎么办-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经济纠纷

针对采购合同中部分发票未开具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核查合同条款与交易记录
    首先需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发票开具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条款。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卖方应在收到货款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约定“分期付款对应分期开票”。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需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及交易习惯处理。
    同时,需整理交易过程中的付款凭证、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确认未开票部分对应的货物或服务是否已实际交付、金额是否准确,避免因金额争议导致开票纠纷。

  2. 与对方协商补开发票
    若未开票是由于对方疏忽或流程延误,可优先通过书面函件(如律师函、企业公函)或邮件形式催告对方补开,并明确补开期限(如“请于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金额为XX元的发票并寄送至我司”)。协商时需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提示:若对方以“未收到货款”“合同未履行完毕”等理由拒绝开票,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反驳。例如,若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实际已部分付款,可主张对方已通过行为变更合同履行方式。

  3. 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起诉对方,要求:

    • 补开发票(若对方仍具备开票能力);
    • 赔偿因未开票导致的损失(如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税款损失、行政处罚风险等)。
      注意:若对方已注销或丧失开票资格,可主张将未开票金额从应付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对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税款损失。
  4.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从税务角度,买方需确保未开票部分未被计入成本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建议:

    • 暂缓支付未开票部分对应的货款,直至对方开票;
    • 若已支付,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备查。

行动建议:

  • 立即向对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补开要求及法律后果;
  • 同步整理交易证据,评估诉讼可行性及损失金额;
  • 咨询税务专业人士,确保企业税务处理合规。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条款、对方拒绝理由等),可提供具体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