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离职期限的写法需根据具体情境确定,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核心结论与详细说明: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最后离职期限应明确写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例如:
“双方同意劳动关系自_年_月_日解除,乙方(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_年_月_日。”
需注意:
员工主动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需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最后离职期限可写为:
“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最后工作日为_年_月____日(即提交辞职信后第30日)。”
若企业同意缩短通知期,需补充:
“经双方协商,最后工作日提前至_年_月____日。”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若合同到期不续签,最后离职期限即为合同终止日,例如:
“双方劳动合同于_年_月____日到期,到期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若企业不续签,需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注意事项:
若有具体情境或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