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两次手术病假条开了13个月合适吗-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6-04-10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工伤骨折两次手术病假条开了13个月是否合适”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与延长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停工留薪期一般是不超过12个月的。这是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基本规定。

然而,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可以达到24个月。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您提到工伤骨折进行了两次手术,病假条开了13个月。这13个月是否合适,主要取决于您的伤情是否严重或情况是否特殊,以及是否已经经过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1. 如果您的伤情确实严重或情况特殊:并且已经经过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那么您的停工留薪期延长至13个月(在最长24个月的范围内)是合理的。

  2. 如果您的伤情并不严重或情况并不特殊:或者没有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那么您的停工留薪期延长至13个月可能就不合适了。因为按照基本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是不超过12个月的。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的是,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后您仍需治疗,您或者您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在鉴定结论做出前,您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骨折两次手术病假条开了13个月是否合适,主要取决于您的伤情和是否已经经过了相关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