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选择权,具体处理方式需分情况讨论:
双方均无续签意愿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关系随即解除。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出具解除证明、转移社保等)。若未及时办理导致劳动者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同意终止
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3年6个月,补偿金为4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拒绝
若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条件(如薪资、岗位等)低于原合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同上。
劳动者提出续签,用人单位拒绝或未回应
若劳动者明确表示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未回应或直接拒绝,属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导致劳动者继续工作,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特殊情形: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如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等),且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续签,否则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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