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非工作日履行工作职责属于违法行为,您有权拒绝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从劳动法角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若公司未与您协商一致,单方面强制要求非工作日工作,已违反法定程序,您有权拒绝。
从劳动合同角度
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如标准工时制),公司强制非工作日工作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协商一致”原则。您可要求公司按原合同执行,或主张因公司违约导致的权益损失(如未支付加班费)。
从加班费支付角度
即使您被迫加班,公司也需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
维权途径建议
行动建议:
若公司以辞退、降薪等威胁您加班,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主张2N赔偿金(N为工作年限)。如有具体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