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开始和结束时间怎么填-钟欣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开始和结束时间的填写需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和实际施工安排确定,但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开始时间的填写

    • 约定开工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该日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 实际开工日期: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提供施工场地等),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803条主张顺延工期,并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作为开工时间。
    • 填写建议: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例如:“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日期为准”。
  2. 结束时间的填写

    • 约定竣工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该日期可基于工期定额、施工方案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 实际竣工日期: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赔偿;若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长,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803条主张顺延工期,并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时间。
    • 填写建议: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例如:“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且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验收延误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后第XX日为准”。
  3. 特殊情形处理

    • 工期顺延:合同中应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如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等)和程序(如承包人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避免因工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障碍。
    • 提前竣工:若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提前竣工的奖励或补偿标准。
    • 未约定工期的处理:若合同未约定工期或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可参照行业标准或交易习惯确定。

总结:施工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需结合合同条款、实际施工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划工期、实际工期的确认方式及工期顺延的条件,以减少争议。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例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