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可以约定优先承租权吗-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合同纠纷

招投标合同中可以约定优先承租权,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且不得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性质角度
    优先承租权本质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权利,其约定需符合《民法典》第734条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的规定。若招投标文件已明确将优先承租权作为招标条件或评标标准,且所有投标人均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若招标人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可能构成《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2. 招投标程序角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若优先承租权条款已作为合同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且所有投标人均在知悉该条款的情况下参与投标,则该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需避免出现两种违法情形:

  • 在评标阶段临时增加优先承租权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 将优先承租权设置为唯一评标标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1. 实务操作建议
    若需在招投标合同中约定优先承租权,建议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 前置程序: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优先承租权条款,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知悉
  • 量化标准: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化(如租金涨幅上限、续租期限等),避免模糊表述
  • 异议处理:设置投标人异议机制,允许对优先承租权条款提出书面质疑
  • 备案审查:若涉及国有资产租赁,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履行评估、审批程序
  1. 风险防范要点
    需特别注意三种法律风险:
  • 格式条款无效风险:若优先承租权条款被认定为”免除招标人责任、加重投标人责任、排除投标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被宣告无效
  • 行政处罚风险:若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定,可能面临《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合同解除风险:若续租时未重新协商租金等核心条款,可能因《民法典》第733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导致权利落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具体项目性质(如是否涉及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制定专项合规方案。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