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经济补偿金谁给-赵许江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劳动纠纷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问题,核心结论是:经济补偿金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但在特定情况下,用工单位也可能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通常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水平来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若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1. 用工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 当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如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等,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 例如,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用工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等,都可能构成用工单位的过错。
  2. 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支付时的连带责任:

    • 在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也需对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问题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补偿。

三、特别约定的情形

  •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中有关于经济补偿金承担的特别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时,用工单位也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分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补偿金。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必须获得劳动者本人的明确认可。

法律建议

  1. 明确合同条款:

    •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等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保留相关证据:

    •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保留好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劳动合同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3. 及时维权:

    • 当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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