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告知封存病历 处罚-韩祎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医疗纠纷

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告知封存病历的处罚,主要涉及行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若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历复制、查阅、复制的途径,或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等情形,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具体情形: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即医疗机构未告知患者封存病历,若该行为被卫生主管部门发现或经患者投诉查实,医疗机构将面临上述行政处罚。处罚的轻重将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等因素。
  2. 民事责任:

    • 潜在风险:虽然未告知封存病历本身不直接导致民事责任,但如果因未封存病历导致关键证据灭失,进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医疗机构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民事后果。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以证明其诊疗行为无过错,法院可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与措施:

    • 立即改正:若医疗机构发现自身存在未告知封存病历的情形,应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如主动与患者沟通,告知其封存病历的权利和程序,并协助患者完成病历的封存工作。
    • 加强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病历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医务人员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完善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复制、查阅、封存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总结来说,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告知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等。同时,医疗机构也应意识到未封存病历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和纠正。如果您或您所在的医疗机构遇到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