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日期要写哪一天-嵇小函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合同纠纷

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通知日期建议填写实际送达用人单位的日期,或明确标注为“拟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具体分析如下:

  1. 若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
    通知日期应填写实际送达的日期(如邮寄签收日、当面交接日)。此日期是证明劳动者已履行告知义务的关键证据,尤其在后续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法院会以该日期作为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收到通知、劳动者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例如,若劳动者通过EMS邮寄通知书,邮寄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2. 若通知书中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可在通知日期处标注“拟于XX年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说明该日期为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如30日)。此方式适用于劳动者希望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缓冲期的情况,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未在生效日前纠正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劳动者方可于生效日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在生效日前已纠正,则解除行为可能不成立。

  3. 特殊情形:口头通知后补书面通知
    若劳动者已通过口头或微信等方式先行告知用人单位解除意向,后续补交书面通知书时,通知日期仍应填写书面通知的实际送达日期,而非口头通知日期。口头通知仅能作为辅助证据,书面通知的送达日期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通知时间。

风险提示:

  • 通知日期填写错误可能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如未提前30日通知),进而影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 建议在通知书中明确列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等)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增强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如有其他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如通知送达方式、用人单位拒收处理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