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若保险业务员未对免赔条款作出告知与说明,该条款原则上不生效,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从《保险法》规定角度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点:业务员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若投保人能证明业务员未说明免赔条款(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无效。
从合同效力角度
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保险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被认定无效。
例外情形:若投保人已通过其他途径知晓免赔条款(如自行阅读合同、此前投保经验等),或免赔条款内容简单易懂(如“绝对免赔额1000元”),法院可能认定投保人“应当知道”条款内容,从而支持条款效力。
从实务操作角度
总结:业务员未告知免赔条款的,该条款原则上不生效,但投保人需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情况(如投保人认知能力、条款复杂程度等)综合判断。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