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如果业务员没有对免赔的规划做出告知与说明此条款生效吗-于言午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若保险业务员未对免赔条款作出告知与说明,该条款原则上不生效,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从《保险法》规定角度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键点:业务员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若投保人能证明业务员未说明免赔条款(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无效。

  2. 从合同效力角度
    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保险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被认定无效。
    例外情形:若投保人已通过其他途径知晓免赔条款(如自行阅读合同、此前投保经验等),或免赔条款内容简单易懂(如“绝对免赔额1000元”),法院可能认定投保人“应当知道”条款内容,从而支持条款效力。

  3. 从实务操作角度

    • 举证责任:投保人需证明业务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如业务员承认未说明、合同中无免赔条款提示等);保险人则需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已阅读并理解免赔条款”声明)。
    • 诉讼策略:若发生纠纷,投保人可主张“业务员未告知免赔条款”并要求全额赔付;保险人则可能以“投保人已签字确认”或“免赔条款符合行业惯例”抗辩。
      建议:投保人签署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免赔条款,并要求业务员书面说明;若已发生纠纷,可收集业务员未告知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以支持主张。

总结:业务员未告知免赔条款的,该条款原则上不生效,但投保人需承担举证责任,且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情况(如投保人认知能力、条款复杂程度等)综合判断。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