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中途离职时,预留的绩效工资能否获得需根据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及实际工作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
若约定“离职不发放预留绩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可约定劳动报酬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预留绩效属于“在职激励”或“年终完成特定目标后发放”,且离职时未满足条件(如未工作至年终、未完成考核),公司有权不发放。
例外: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条款无效。
若约定“按实际工作月份折算发放”:
部分合同会规定“预留绩效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如工作6个月发放50%)。此时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否则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2. 劳动合同无约定,但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公司需证明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已公示(如签字确认、系统通知)。若满足条件,规章制度可作为裁判依据,公司可按制度执行。
规章制度违法或未公示时:
若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未告知劳动者,则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此时公司需按实际工作情况支付预留绩效,否则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3. 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均无约定
按“同工同酬”原则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应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或集体合同标准。若公司无法证明预留绩效与特定条件挂钩(如考核、在职时间),则应按劳动者实际工作贡献支付相应部分。
举证责任在公司:
若公司主张“预留绩效属于风险金或未完成考核不发放”,需提供考核标准、劳动者未达标证据等。否则,仲裁或法院可能支持劳动者主张。
实务建议
劳动者:
公司:
提示:绩效工资纠纷常涉及举证问题,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准备证据材料。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例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