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却未交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要劳动关系存续(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处于试用期或停工留薪期等),公司均需依法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未缴纳即构成违法。
法律后果与维权路径
- 行政处罚:社保部门可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员工权利:员工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如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若因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费报销、失业金领取等),可要求公司赔偿实际损失。
- 解除合同与经济补偿:若公司长期未缴社保,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常见误区澄清
- “自愿放弃社保”无效:即使员工签署书面协议放弃社保,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仍需补缴。
- “试用期不缴社保”违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必须从试用期起缴纳社保。
- “现金补贴替代社保”违法: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得以现金形式替代。
建议行动: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公司协商补缴;协商无果的,及时向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