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连带责任吗-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02 劳动纠纷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负有保障义务。若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 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者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用工单位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同样需承担责任。

  3. 其他过错行为: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如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等)导致劳动者受伤的情况,用工单位都应承担工伤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实现

  1. 劳动者索赔选择权:被派遣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有权选择向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被选择的一方不得拒绝赔偿,并应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2. 内部责任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约定,就赔偿责任的内部划分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能会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划分责任比例。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佣了一名员工从事高空作业。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安全带,且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导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坠落受伤。在此案例中,用工单位明显存在过错,因此需与员工所属的劳务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员工有权选择向任一方主张全部赔偿权利,而责任方之间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追偿。

五、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境下,用工单位可视为共同责任主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承担连带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