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 原告应该是谁-张俊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婚姻家庭

在探讨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时,关于原告的确定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监护权撤销及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这里的“有关人员或者单位”是关键,它们可以作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告。具体来说,这些“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能包括:

  1.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如果他们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且这种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情况,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也有责任和义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这些单位在工作中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门,民政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时,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权时,原告可以是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以及民政部门等。这些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怠于履行监护权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