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拍房买受人不肯收房告知买受人责任自担的告知书怎么写-何丽芬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房产纠纷

关于法院法拍房买受人不肯收房时,责任自担告知书的撰写建议如下:

  1. 告知书的基本框架与核心内容
    告知书需明确买受人拒不收房的法律后果,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说明其责任自担的依据。核心内容应包括:

    • 标题与称谓:标题可写为“关于XX(法拍房地址/编号)买受人拒不收房的责任告知书”,称谓为“买受人XX(姓名/公司名称)”。
    • 事实陈述:简述拍卖成交时间、标的物信息、买受人拒不收房的具体行为(如未在法院通知期限内办理交接、拒绝签署交接文件等)。
    • 法律依据: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59条(执行程序中的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买受人逾期未受领标的物的处理)等条款,说明买受人拒不收房构成违约,需自行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及额外费用(如保管费、再次拍卖差价等)。
    • 责任后果:明确告知买受人若继续拒不收房,法院将依法强制清退,并可能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买受人需赔偿因拒不收房导致的损失(如租金损失、物业费滞纳金等)。
    • 履行期限与方式:设定合理的收房期限(如7-15日),并说明收房流程(如联系法院执行局、签署交接文件、领取钥匙等)。
    • 结尾与送达:注明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买受人,一份存档;并要求买受人签收或通过EMS邮寄送达(留存邮寄凭证)。
  2. 需注意的细节与风险防范

    • 证据固定:在告知书中应要求买受人签收或通过书面形式回复,避免其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抗辩。若买受人拒签,可通过公证送达或录像留存证据。
    • 条款具体化:责任后果部分需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如租金按市场价评估、物业费按实际欠缴金额计算),避免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争议。
    • 强制执行衔接:若买受人仍拒不收房,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强制执行,包括强制清退、查封财物等。告知书中可提示此流程,增强威慑力。
  3. 示例条款(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买受人逾期未受领标的物的,应自行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及额外费用。现责令你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至XX法院执行局(地址:XX)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清退,并对你处以罚款XX元;若因此造成标的物价值减损或其他损失,你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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