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时上诉状上对方称谓怎么写上诉人还是-罗立志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行政纠纷

在二审上诉状中,对方称谓的写法需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具体如下:

  1. 若您是上诉人,对方是被上诉人
    在上诉状中,应将对方称为“被上诉人(原审XX)”。例如,若对方在原审中是被告,则写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若对方在原审中是原告,则写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这种写法能清晰体现双方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符合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2. 若您是被上诉人,对方是上诉人
    若您需要撰写答辩状或回应上诉,此时对方在上诉状中已被列为“上诉人”,您在答辩状中可直接称其为“上诉人”,无需重复标注原审身份。但需注意,在答辩状中引用对方上诉理由时,应明确指向“上诉人称……”或“上诉人主张……”,以保持逻辑清晰。

关键提示:

  • 称谓需与原审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一致,避免混淆。
  • 若涉及多名当事人,需逐一列明称谓及原审身份(如“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被上诉人2(原审第三人)”)。
  • 法律文书的严谨性直接影响诉讼效果,建议起草后核对原审裁判文书确认称谓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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