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事做时,工资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如经营困难、订单减少等)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且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支付生活费。
例如:北京地区规定,超过一个周期未提供劳动的,生活费按最低工资的70%支付;上海则为80%。
劳动者原因导致的“无活可做”
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如旷工、拒绝合理工作安排等)导致无法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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