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解除根据那条法律规定-张东海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劳动纠纷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通常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退休返聘协议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关系性质: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解除依据:既然退休返聘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那么解除该关系就应当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具体来说:

    • 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就解除返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的时间、条件及后续事宜。
    • 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退休返聘关系中,如果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解除返聘协议。
  3. 注意事项:

    • 书面协议:为了避免纠纷,建议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在解除返聘协议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经济补偿: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解除时一般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除非双方在返聘协议中有特别约定。
    • 保密义务: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接触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双方可以在解除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总结:退休返聘关系的解除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的方式终止返聘协议。在解除过程中,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注意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