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人连带担保责任且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担保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担保人内部可按均等份额追偿,但有约定或特殊情形除外。具体分析如下:
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若多个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则视为连带共同保证。此时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无需按份额主张。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元,由A、B两人提供连带担保且未约定份额,债权人可要求A偿还100万元,或要求B偿还100万元,或要求A、B共同偿还(具体金额由债权人决定)。
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规则
实务建议
特殊提醒:若担保人中有人为“一般保证人”(即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不适用连带担保规则,需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此时需根据具体约定判断保证类型。
如有进一步疑问(如担保合同条款审查、追偿诉讼策略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