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求对伤残鉴定结果进行复议,通常基于以下核心原因:
对鉴定程序合法性存疑
若原鉴定机构存在程序瑕疵(如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鉴定过程、未依法选取鉴定人、鉴定材料不完整等),保险公司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申请重新鉴定。例如,鉴定时未对被保险人进行活体检查,仅依据病历材料出具结论,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对鉴定结论科学性质疑
伤残等级评定需严格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若保险公司认为原鉴定存在:
利益冲突防范需求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需在30日内核定赔偿金额。若原鉴定结论显著高于行业平均赔付标准(如同一伤情不同机构评定等级相差两级以上),保险公司可能通过复议程序控制理赔风险,避免超额赔付。
证据链完整性审查
若原鉴定未充分考量关键证据(如术后康复记录、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保险公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以“鉴定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复议,要求补充材料或重新鉴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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