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催告职责的划分需结合具体改革阶段及地方政策,目前存在两种主要情形:
改革过渡期内,自然资源部门仍可能承担催告职责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土地出让金征收职责自2021年7月1日起逐步划转至税务部门,但划转初期存在过渡期。在此期间,部分地区可能仍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催告,税务部门仅负责征收,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例如,某省2021年发布的过渡期实施方案明确,自然资源部门需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前30日向受让人发送《缴款通知书》,税务部门在收到款项后开具财政票据。
改革完成后,税务部门主导催告与征收全流程
随着改革深入,多数地区已实现“税务征管、自然部门协同”模式。此时,税务部门不仅负责征收,还承担催告职责。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有权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并可采取加收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例如,某市2023年出台的《土地出让金征管办法》明确,税务部门需在缴款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催告程序,自然资源部门仅负责提供出让合同、缴款计划等基础信息。
实务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地区的政策差异或催告程序合法性,可直接向我提供出让合同文本或催告通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