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下离职工资的结算,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如下: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结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综合工时制下,若劳动者在离职前已完成标准工时周期(如周、月、季)内的工作,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固定部分)全额支付。
例如:若劳动者月工资为8000元,离职时已工作满整月,则应支付8000元,不受综合工时制影响。
加班工资的结算规则
综合工时制以周期(周、月、季、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出部分视为加班: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结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劳动者离职时,未休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实际需额外支付200%)。
例如:劳动者应休年休假5天,未休且日工资为400元,则需支付400×5×200%=4000元。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结算(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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